为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深刻汲取社会层面和校园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教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力倡导绿色健康出行意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以下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基础上安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包括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助力车及电动摆渡车;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私自改装,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一)严格实行校园通行牌照管理
1.校园通行牌照的办理。电动自行车须在2025年5月7日(含5月7日)前购买的,并符合国家的标准、依法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电动自行车牌照,方可登记、办理校园通行牌照(每位师生员工的所有电动自行车仅限于办理一副校园通行牌照)。
根据2025年5月7日学校主页“通知公告”栏发布《关于非电动自行车、燃油摩托车免费统一加装标识标牌的通知》要求,学生在“轻风化雨652”APP中“办事大厅”— “非电动自行车绑定”申请;教职工在OA系统“办事中心”—“保卫部”—“教职工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表”申请。师生员工须在7月15日前登记,获准后在7月16日前在各校区警务中心加挂完成校园通行牌照。
2.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的有效期。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的有效期为自悬挂校园通行牌照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止,驻校工作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的有效期为自悬挂校园通行牌照之日起至离职时止。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自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停放、私自转让或买卖,应主动将校园通行牌照交回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保存或注销。
3.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校园通行牌照。
(二)严格实行校门准入管理
4.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遵守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校园门卫人员的管理,在查验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5.严禁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无牌车、超标车;
(2)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套牌的电动自行车;
(3)未经批准、未悬挂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牌照的校外人员车辆;
(4)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5)已纳入学校门禁系统禁入校门的车辆;
(6)按照《自贡公安交警关于开展骑行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2025年2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二、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2025〕20号)规定,属于专项整治对象的车辆。
(三)严禁违规停放行为
6.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7.严禁私自在学生公寓、教室、食堂、图书馆、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园内的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内以及在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架空区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8.长期停放在校园内不用的电动自行车,其车主应主动、及时清理、处置出校,不得在校园内长期停放学校占用公共资源。
(四)严禁违规充电和行驶行为
9.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在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充电器,禁止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
10.电动自行车的车主须在校园内指定的位置集中充电,严禁骑乘电动自行车或携带蓄电池等电源进入办公楼、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电梯、楼道等建筑物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11.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依法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电动自行车牌照以及悬挂有校园通行牌照的标识。
12.电动自行车的驾乘人员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驾乘人员禁止不按交通标识骑行、不佩戴头盔、不礼让行人、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违规载人等违规行为;禁止在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田径场等非行车道区域通行。
(五)违规处理
13.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对违反校门准入管理、违规停放行为、违规充电和行驶行为等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园车辆管理及违章处理办法(试行)》(川轻化〔2024〕21号)、《四川轻化工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川轻化〔2024〕26号)的有关规定,并视违规行为的严重情况,采取扣分、吊销校园通行牌照或禁止校内通行、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
14.依规严查非法改装、套牌行为。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非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学校定期协同相关部门严查严管校园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套牌行为,如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更换大容量蓄电池、更改外观等,一经发现立即将车辆清理出校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工作安排
(一)自行清理(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至7月16日)。车主应将无牌车、超标车和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套牌以及未悬挂校园通行牌照、长期停放、破损锈蚀严重等的电动自行车主动驶出校园、自行处置。
(二)集中清理(2025年7月17日-7月20日)。
1.对于清理的电动自行车,校内登记车辆将联系车主进行提醒,及时停止违规行为,对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将限制该车辆进校、校内行驶等权限;校外电动自行车以联系提醒为主,未能及时驶离校园的将联系公安交管部门拖离校园或由学校集中存放,后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2.清理的电动自行车,学校将集中存放在各校区指定的临时停放区。
(三)电动自行车认领及咨询方式。如有被误清理的电动自行车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车钥匙到各校区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办公室认领本人车辆,并办理登记认领手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认领,可与各校区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联系(李白河校区:0813-5502119;宜宾校区:0831-5959110;汇东校区:0813-5506119)进行登记。
(四)废弃电动自行车的处理。对学校集中清理存放在各校区指定临时停放区的电动自行车,截至2025年10月5日若无人认领的车辆,将被视为无主车辆,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统一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请各部门、学院、单位在7月10日前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师生员工(含服务外包和外聘人员)。若师生员工有无牌车、超标车和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套牌以及未悬挂校园通行牌照、长期停放、破损锈蚀严重等电动自行车的,须驶离校园、自行处置或联系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进行集中暂时存放;正常使用的车辆按要求在车位划线以内按箭头方向落锁停放。
2.请各部门、学院、单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校园电动自行车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宣教,让规范管理入心入脑。要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严禁师生新购、校内转让或买卖电动自行车。要加强对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教育、处理工作,对本部门、学院、单位师生员工的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纠正、报告。
3. 请广大师生员工主动遵守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并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共同维护校园交通管理秩序,携手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四川轻化工大学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