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通知
为激励引导在宜高校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现将评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受奖对象
宜宾校区各学院在读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和相关不当言行;
(二)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0%以内,无挂科记录;
(三)原则上为大三及以上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参评学年度须在宜培养);
(四)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三、评审办法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采用量化积分制进行择优评定(详见附件1)。
积分管理制度着重从思想政治、实践锻炼、创新创业、专业学习、成长锻炼、文体活动、技能特长等7个方面,共计20个项目进行积分量化,达到相应条件后可获得对应分值。学院根据学年度奖学金分配名额及年级设置情况,按申请学生综合积分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四、奖学金设置
每年结合申报学生个人积分和表现情况择优评选,按专科生1000元/年、本科生2000元/年、硕士研究生4000元/年、博士研究生5000元/年给予奖学金,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五、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在9月26日上午12点以前将填写好的《“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积分项目评分表以及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交到学工办徐文才老师。
(二)资格审查。学院团委对申请学生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特别是思政表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表报校团委审查。
六、评审要求
(一)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人情风,防止弄虚作假,防止粗枝大叶,使奖学金的评定发挥出应有的激励作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变相截留学生奖学金,确保学生奖学金准确无误的发放到学生手中。对于不遵守“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有关评定规定,出现失察、失职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奖学金评定后凡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必须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1.在奖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2.获奖学金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3.有思想政治表现不过关、道德品质败坏等其它不良行为。材料报送
七、材料报送
学院严格按照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评定,做好把关和审核,评选结果出来后于2021年9月27日17:00前将电子材料(附件2-4)交给徐文才老师;于9月28日13:00-17:00将纸质材料交给徐文才老师。
附件:1.“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积分管理制度(试行)
2.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人员信息汇总表
3.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4.宜宾市优秀大学生跟踪培养库登记表
5.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共青团四川轻化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2021年9月24日
附件1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积分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积分管理制度旨在对大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有效评价,在大学生中建立正确激励导向,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为将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打好基础,重点从思想政治、实践锻炼、创新创业等7个方面实行积分评定。
第二条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定积分管理制度面向在宜高校中在读全日制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推报由高校按申请学生综合积分择优确定。积分评定项目分为7个类别,共20个项目,达到相应条件后可获得对应分值(详见《积分项目评分表》)。
(一)思想政治
1.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被授予道德模范、抗震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自强之星等奖励或表彰;
2.“学习强国”学习情况;
3.“青年大学习”学习情况;
4.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情况。
(二)实践锻炼
5.在宜参加社会实践;
6.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长。
(三)创新创业
7.参加“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创新创业竞赛;
8.自主创业;
9.参与科技创新。
(四)专业学习
10.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其以上奖学金;
11.发表学术论文或文章;
12.获得第二学位;
13.参加专业性学科竞赛;
(五)成长锻炼
14.参加学生组织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评议;
15.获得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等表扬(表彰)。
(六)文体活动
16.参加文艺类活动;
17.参加体育竞赛类活动。
(七)技能特长
18.获得国家级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19.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20.获得语言类等级考试(认证考试)证书。
第四条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积分评定一年一次,于每学年的9-10月评定,总计择优评选约200名优秀大学生(按在宜各高校学生比例分配名额)发放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0月。
第五条 团市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具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六条 各在宜高校校区(院区)团委负责本校“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积分核准工作。
第七条 “宜宾市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积分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校区(院区)团委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八条 校区(院区)团委汇总申请学生积分后,在团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若收到投诉,应组织调查,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或条件者,取消评定资格。
第九条 凡是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大学生,在材料审查、资格初审、最终审定等任何环节中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