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
关于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
川理工学【2009】2号
为推动我校学生体育运动更好地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体育竞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其奖励和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标准
1、田径竞赛
校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金 (单位:元) | 40 | 30 | 20 | 15 | 10 | 10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40元。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金 (单位:元) | 50 | 40 | 30 | 20 | 15 | 15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50元。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金 (单位:元) | 100 | 80 | 60 | 40 | 30 | 30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80元。
国家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金 (单位:元)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100元。
2、球类竞赛
校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个人奖 |
奖金 (单位:元) | 100 | 70 | 50 | 30 | 20 | 20 | 100 |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个人奖 |
奖金 (单位:元) | 150 | 100 | 70 | 50 | 30 | 30 | 15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个人奖 |
奖金 (单位:元) | 200 | 150 | 100 | 80 | 70 | 70 | 200 |
国家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个人奖 |
奖金 (单位:元)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500 |
(二)集体奖励标准(指团体项目)
1、参赛队员在10人以上的奖励标准
校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800 | 600 | 500 | 400 | 300 | 300 | 200 |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1000 | 700 | 500 | 400 | 300 | 300 | 20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400 | 400 | 300 |
国家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800 | 600 |
2、参赛队员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奖励标准
校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4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100 |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500 | 400 | 300 | 200 | 150 | 150 | 15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1000 | 800 | 600 | 400 | 300 | 300 | 300 |
国家级: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风尚奖 |
奖金 (单位:元) | 1500 | 1000 | 800 | 500 | 400 | 400 | 400 |
3、同一竞赛项目的获奖队总数与参赛队总数之比应为1:2左右方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则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
1、学生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项不在上述规定中的,以学生工作部(处)、体育部认定为准。
2、对比赛级别的认定,以学生工作部(处)、体育部认定为准。
二、补助标准
学校体育运动队按以下标准执行:
1.平时训练:每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补助2.00元/人,每周最多按训练2次补助。
2.赛前训练:自比赛前两个月可开始集训,每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补助2.00元/人,每周最多按训练4次补助。
3.假期集训:时间不少于每天1.5小时,每人每天补助20.00元。
4.外出参加体育运动会:其食宿标准,按运动会规定的标准执行。比赛期间,运动员每人每天补助饮料费5.00元。
组队训练须向学生工作部(处)和体育部申报批准。
三、教练、领队、裁判、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外出参加正式体育运动会,球类竞赛取得团体名次的,教练员的奖励标准为该比赛相应名次个人奖的2倍;领队、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为该比赛相应名次个人奖的1.5倍;田径竞赛,教练员的奖励标准为所训运动员获得的最高奖的2倍;领队、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为教练员平均奖的三分之二。奖励所需的费用,在体育维持费中开支。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和体育部,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 (试行) 》(川理工学[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