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川理工学【2009】2号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证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标志。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各学院(部)根据新生人数到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办理学生证和领取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和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或赠送他人。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自动作废。
第四条 学生证、校徽要注意爱护,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因遗失校徽、学生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凡不慎遗失学生证、校徽,应立即向所在学院 (部)报告,并填写“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学院(部)审查批准并到《四川理工学院报》、《自贡日报》或学生证遗失地的新闻媒体办理挂失手续后,再凭挂失证明到学生工作部(处)补办。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原则上以一次为限,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补发学生证,学号不变,但必须注明补发字样,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或盖有印迹的照片。
第八条 凡因损毁证件或专业调整等原因需换发证件者,须凭旧证件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补、换学生证由学生工作部(处)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
第十条 学生毕业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学生丢失学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时,应将旧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部(处)注销。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证内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学生证上“假期探亲乘车区间”一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所持证件扣留没收外,还应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假借学生证遗失而补领学生证或持有、使用两个学生证者;(2)擅自涂改学生证内容如学院(部)、年级、家庭住址、火车乘车区间等者;(3)借用他人学生证或转借学生证给他人购买减价火车票者;(4)将校徽转借、馈赠他人者;(5)购买和使用假学生证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川理工学[2004]9号)同时废止。